图书馆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防范决策风险,落实推进二级单位集体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等政策文件。结合《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图书馆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会议议事范围、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图书馆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图书馆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图书馆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图书馆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图书馆直属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支委成员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图书馆学术委员会等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服务育人重要事项。
(四) 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 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加强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
(七) 其他需要图书馆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图书馆支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图书馆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年度文献资源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等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馆员引进、培养,科研氛围建设,馆员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等重要事项。
(七)图书馆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图书馆支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支委会其它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支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图书馆支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支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根据需要,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支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馆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馆长和相关支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支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支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告知支委会成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支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ー条 支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支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或者其他支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支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支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支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支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支委会汇报,图书馆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査。支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支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图书馆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迫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支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图书馆办公室负责支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谈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支委会制定,由图书馆支委会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图书馆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