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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会工作条例

来源:    时间:2013-11-26 08:25

 

    1、图书馆工会委员由全图书馆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委员5名,分设女工、青工、组织、宣传和文体委员;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应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图书馆工会主席的调整和补充应报校工会批准。
    2、图书馆工会在校工会和图书馆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图书馆理顺党、政、工青妇等关系。图书馆党政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工会开展活动,将工会工作列入图书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有计划地给予资金等方面支持。
    3、以部门为单位成立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由小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部门工会委员相同。如因人事变动,应及时补选。
    4、校工会协助好图书馆定期召开职工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大会在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检查职工大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5、协助图书馆党政抓好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配合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在本部门工会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培养职工在各种竞赛中勇夺优胜的拼搏精神。
    7、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学校和图书馆组织的各种活动,凡为图书馆争得荣誉,取得名次者,图书馆工会根据学校的奖励金额给予适当的奖励。
    8、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说话办事。做好对生、老、病、残、亡职工的抚慰工作,主动为职工服务。
    9、认真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其特殊权益,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0、加强图书馆工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骨干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骨干的素质。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重要事宜共同协商,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会议有记录,各项活动有资料记载,各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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