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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及光盘遗失处理规定

1、遗失图书,须以题名、著者、ISBN、出版社等完全相同的版本进行新书赔偿,同时需交纳加工费1.00元。

2、遗失光盘,可复制原光盘作为赔偿。

3、如需赔款,将按照出版物定价的3—20倍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从图书出版日期至今:

5年以内(含5年),按3倍赔偿;

6—10年(含10年),按4倍赔偿;

11—20年(含20年),按5倍赔偿;

21—30年(含30年),按10倍赔偿;

31年以上,按20倍赔偿。

2)遗失多卷图书的其中一部分,按照整套图书价格赔偿。

3)遗失精装本,不得以平装本价格作为赔偿。

4)随书光盘遗失,可参照图书赔偿标准执行。

5)如在30天内找回遗失的图书或光盘,可及时归还,并办理退款手续,但加工费不予返还。

6)遗失图书、光盘应尽快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将按规定收取超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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